(2015)溧天民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天民初字第0099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乙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豪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