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高潮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高潮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高潮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执行人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周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哈尔滨高潮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终结(2013)龙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孙洪伟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逊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