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平昌县白衣观音桥砖厂诉陈家锋欠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白衣观音桥砖厂,陈家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平昌县白衣观音桥砖厂。法定代表人(厂长)张乘钧。被告陈家锋,男,汉族。原告平昌县白衣观音桥砖厂诉被告陈家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陈家锋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白衣观音桥砖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白衣观音桥砖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苟清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