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奇民二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奇台县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二初字第01372号原告:奇台县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奇台县古城南街法定代表人:盛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雪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国华,男,汉族,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杨国华已交纳全部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国华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由原告奇台县方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