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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勇与杨顺昌、何俊然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杨顺昌,何俊然,孟月巧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孙勇。委托代理人陆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顺昌。被告何俊然。委托代理人杨顺昌。被告孟月巧。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勇诉被告杨顺昌、何俊然、孟月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孙勇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方美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梅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