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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陈小岗、王平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毛楠。被执行人陈小岗。被执行人王平。委托代理人刘晓宁。委托代理人王艳妮。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4)6-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小岗、王平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1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陈小岗、王平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贺韶村及新合街道办事处新合村集体土地建设停车场及库房。被申请人违法占地东邻新合村耕地;西邻纺渭路;南邻生产路;北邻贺韶村耕地。实际违法占地面积49.67亩,建筑物占地面积4970.7平方米,违法事实已形成。经查,该宗土地属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陈小岗、王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市国土发(2014)6-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4)6-31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4)6-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古 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