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小莉犯贪污罪、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52号罪犯武小莉,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了(2007)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小莉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1年9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特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武小莉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考试成绩均分95分。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保外就医。2014年4月病保收监后一直病休,在病休期间,能服从管理,主动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小莉的刑期从2004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该犯自2011年9月减刑后,于2011年12月28日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31日、7月31日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4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武小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病休期间,能主动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小莉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