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复执字第00012-00033号-1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红马与苏州工业园区湖景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沈木玲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马,苏州工业园区湖景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沈木玲,宋晓杰,宋金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复执字第00012-00033号-1申请执行人孙红马,女,1978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78********,汉族,住盐城市阜宁县新沟镇新合村*组**号。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湖景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阳澄湖浅水湾商业街三期1-4号。法定代表人沈木玲。被执行人沈木玲,住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御窑村()铜勺浜*号。被执行人宋晓杰,住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御窑村()铜勺浜*号。被执行人宋金火,住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御窑村()铜勺浜*号。申请执行人孙红马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湖景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沈木玲、宋晓杰、宋金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苏园劳仲案字102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湖景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沈木玲、宋晓杰、宋金火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红马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查明,袁静等21人与苏州工业园区湖景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沈木玲、宋晓杰、宋金火劳动仲裁纠纷(2013)苏园劳仲案字10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袁静等21人也向本院申请强恢复执行,为节约司法资源,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根据(2013)苏园劳仲案字1027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湖景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沈木玲、宋晓杰、宋金火结欠孙红马等22人共计人民币231509.9元。在执行过程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3)苏中执字第0978号提级执行函,将孙红马等22人与苏州工业园区湖景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沈木玲、宋晓杰、宋金火案件提级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月22日将上述案卷材料移送至该院。以上事实,由(2013)苏中执字第0978号提级执行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孙红马等22人与苏州工业园区湖景花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沈木玲、宋晓杰、宋金火案件提级执行,故上述案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苏园劳仲案字102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承立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先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