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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石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与吴振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吴振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石商初字第30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6685825-1,住所地荣成市黄海南路55号。负责人原建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杰,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忠,该行主任。被告吴振水,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生,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与被告吴振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宋明山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