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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非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与房修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房修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非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线****号。法定代表人孙玲玲,所长。被执行人房修波。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运罚决字(2014)第330282512014100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于同日作出(2015)甬慈行审字第97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运罚决字(2014)第3302825120141005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修波应缴纳罚款20000元,已履行10000元,尚未履行1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慈运罚决字(2014)第330282512014100563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戎 安 达执行员 邬 贞 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岑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