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梦蕊诉滁州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梦蕊,滁州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13号原告:杨梦蕊,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吾霞区。委托代理人:杨杰,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梦蕊父亲。被告:滁州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国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梦蕊诉被告滁州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梦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杨梦蕊负担。审 判 员  张玉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贾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