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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丁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伟与扎西坚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丁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扎西坚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第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丁民初字第24号原告张伟,男,1983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省人,现住西藏丁青县。被告扎西坚村,男,1993年2月4日出生,藏族,系西藏丁青县人,现住西藏丁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定张伟与被告扎西坚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扎西拉姆代理审判员 罗桑扎西代理审判员 巴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索郎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