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湖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湖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晓东。委托代理人周利强,系公司员工。被告张湖英,女,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湖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25元,由原告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忱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