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非诉行审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灌云县物价局与灌云县穆圩乡卫生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云县物价局,灌云县穆圩乡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灌非诉行审字第00044号申请人灌云县物价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新民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静,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灌云县穆圩乡卫生院,住所地灌云县龙苴镇穆圩街西首。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院院长。申请人灌云县物价局于2014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2013)灌价检案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灌云县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灌云县物价局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灌价检案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凤玲审 判 员 朱海兵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姬凡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