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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二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协合张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俊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协合张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俊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二初字第402号原告北京协合张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涛,河南经源律师事物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俊峰,男,。委托代理人董生华,李利平,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协合张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峰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协合张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协合张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协合张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协合张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