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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与党亮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合阳县支行)。负责人白乃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艳丽,该行信贷部主任。被执行人党亮,男,汉族,住合阳县知堡乡,农民。被执行人张小燕,女,汉族,住合阳县知堡乡,农民。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住合阳县知堡乡,农民。被执行人曹东平,女,汉族,住合阳县知堡乡,农民。被执行人聂军锋,男,汉族,住合阳县知堡乡,农民。被执行人董金丽,女,汉族,住合阳县知堡乡,农民。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合阳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督字第00022号支付令,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亮等六人偿还本金12116.29元及至结清日所产生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了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建民存款17730.36元,偿还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合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2116.29元及利息5482.07元和支付令费用50元及执行费8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督字第0002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富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