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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鞍山市千山区辽南锅炉辅机厂与鞍山市亿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千山区辽南锅炉辅机厂,鞍山市亿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028号原告:鞍山市千山区辽南锅炉辅机厂。法定代表人:孟庆春。委托代理人:王惠丽。委托代理人:王有杰。被告:鞍山市亿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千山区辽南锅炉辅机厂诉被告鞍山市亿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市千山区辽南锅炉辅机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千山区辽南锅炉辅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鹏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