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奎明与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明,荆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114号原告:张奎明,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荆峰,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女,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明诉被告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奎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奎明承担。审判员 苏建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