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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奎明与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明,荆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114号原告:张奎明,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荆峰,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刘清华,女,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明诉被告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奎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奎明承担。审判员  苏建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