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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44号原告石某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以已与被告孙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夏新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