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44号原告石某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以已与被告孙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夏新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