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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永发与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杨永发,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阿荣旗那吉镇。被告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石春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发与被告通化宏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杨永发负担。审判员  马振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