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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4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自金申请徐建林借贷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自金,枣阳市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497-3号申请执行人陈自金,。被执行人枣阳市亿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原名枣阳市亿源特种铸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公司)。被执行人徐建林,。本院在执行陈自金与亿源公司、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均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枣阳市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予以冻结(以实际债权数额为准,冻结总额不超过2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