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林修琼与朱宏玉、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修琼,朱宏玉,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150-1号申请执行人林修琼,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宏玉,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三峡路18号。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朱宏玉、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宏玉、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