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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严玉梅与乔志东、施鑫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玉梅,乔志东,施鑫星,陈刚,乔桂南,鲍凤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号原告严玉梅。委托代理人费志云。被告乔志东。被告施鑫星。被告陈刚。被告乔桂南。被告鲍凤珠。原告严玉梅诉被告乔志东、施鑫星、陈刚、乔桂南、鲍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玉梅的委托代理人费志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志东、施鑫星、陈刚、乔桂南、鲍凤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玉梅诉称,2014年6月25日,被告乔志东、陈刚、乔桂南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3分计算,至2014年7月1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施鑫星与被告乔志东,被告鲍凤珠与被告乔桂南,系夫妻关系。被告施鑫星、鲍凤珠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利息5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要求计算至付清时止),合计55万元;2、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严玉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收款凭条一份,证明三被告要求将借款打入被告乔志东帐户;3、银行凭条一组,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4、夫妻登记信息二份,证明被告乔志东、施鑫星系夫妻关系,被告乔桂南、鲍凤珠系夫妻关系。被告乔志东、施鑫星、陈刚、乔桂南、鲍凤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6月25日,被告乔志东、陈刚、乔桂南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期至2014年7月15日,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乔志东、陈刚、乔桂南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故纠纷成讼。另查明,被告乔桂南和被告鲍凤珠于1991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乔志东和被告施鑫星于2005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严玉梅与被告乔志东、陈刚、乔桂南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乔志东、陈刚、乔桂南在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的民事责任。借条中约定月息3分,原告现主张月息按2分计算,被告应支付利息5万元。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未超过国家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乔志东、陈刚、乔桂南应承担支付原告严玉梅借款利息5万元(暂计)的民事责任。被告乔志东与被告施鑫星系夫妻关系,被告乔桂南与被告鲍凤珠系夫妻关系,借款也发生于上述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施鑫星、鲍凤珠应对以上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万元,属于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志东、施鑫星、陈刚、乔桂南、鲍凤珠共同支付原告严玉梅借款本金50万元,借款利息5万元(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4年11月25日),合计5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4年11月25日之后的利息依照月息2分,按借款本金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8120元,由被告乔志东、施鑫星、陈刚、乔桂南、鲍凤珠共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方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