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奋琴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奋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01号罪犯白奋琴,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2)城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奋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罚金五千元,责令退赔1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以(2013)长刑终字第0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白奋琴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盗窃行为对国家、社会的巨大危害,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奋琴的刑期从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该犯于2014年2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本院认为:罪犯白奋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奋琴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