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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执字第0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新作与刘廷峰、刘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0322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作,男。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廷峰,男。被执行人:刘宝山,男。申请执行人张新作与被执行人刘廷峰、刘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了(2014)庄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0.600.06元、执行费9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新作与被执行人刘廷峰、刘宝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各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5000元,被执行人刘宝山已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被执行人刘廷峰于2015年2月9日付15000元(已付),余款20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凌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