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吴德荣与陈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德荣;陈春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荣,农民。被告陈春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诉被告陈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祝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