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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云阁与张玉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阁,张玉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3541号原告刘云阁,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玉保,又名张保,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阁与被告张玉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三十一元,由原告刘云阁负担。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