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云阁与张玉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阁,张玉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3541号原告刘云阁,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玉保,又名张保,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阁与被告张玉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三十一元,由原告刘云阁负担。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