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永巧与被执行人曾台硕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永巧,曾台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赖永巧,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台硕,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赖永巧与被执行人曾台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和代垫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00元,尚欠9.5万元及利息和代垫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同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1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林两福执行员 王礼源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