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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满洲里恒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洲里恒吉贸易有限公司,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满洲里恒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北区正北小区3号楼3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余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辉,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光复路306号。法定代表人蓝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满洲里恒吉贸易有限公司依据佳木斯仲裁委员会(2015)佳仲裁字第0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佳木斯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佳木斯市东风区,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满洲里恒吉贸易有限公司依据佳木斯仲裁委员会(2015)佳仲裁字第0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佳木斯市龙江福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亚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