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与XX达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XX达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333号原告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唐兵。被告XX达,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航空有限公司诉被告XX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XX达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先于上海航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人民法院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328号民事案件并案处理。审判员 娄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