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银珠与吕河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珠,吕河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李银珠,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河涛,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银珠与被告吕河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尚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银珠及委托代理人彭兵、被告吕河涛及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银珠诉称:2010年6月份,吕河涛谎称砀城镇吕园村有楼房要拆迁,双方口头约定由李银珠支付20000元,李银珠于2010年6月30日支付给吕河涛拆迁费20000元,吕河涛给李银珠亲笔写了收条。交纳拆迁费后,由于吕河涛的原因,至今拆迁协议没有履行,而且吕河涛没有拆迁资质,不能签订拆迁协议,因此拆迁口头协议属无效协议,李银珠支付的拆迁费20000元应予返还。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拆迁协议无效,判令吕河涛返还拆迁费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吕河涛辩称:吕河涛与李银珠的口头拆迁协议,约定的是让李银珠拆迁砀中大礼堂,吕河涛收李银珠的20000元拆迁费,李银珠��拆迁了砀中的大礼堂,口头协议已履行完毕。李银珠不应该起诉吕河涛,要求法院驳回李银珠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吕河涛以向李银珠提供拆迁项目,与李银珠达成口头拆迁协议。2010年6月30日,吕河涛收李银珠拆迁预付款20000元,吕河涛出具收条一份。后来李银珠没有得到吕河涛介绍的拆迁吕园房屋的拆迁项目。另查明,李银珠拆迁砀中大礼堂是朱红伟介绍的,李银珠向朱红伟交纳了拆迁费。上述事实有李银珠提供的一份收条、证人证言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吕河涛收取李银珠拆迁费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银珠要求吕河涛返还拆迁费,吕河涛未提交其合法占有该款项的有效证据,因此李银珠要求吕河涛返还上述款项的请求应予支持。吕河涛主张其与李银珠曾达成口头拆迁协议已履行完毕,因为李银珠没有拆迁资质,双方所��成的口头拆迁协议属无效协议。对李银珠要求确认口头协议无效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李银珠与吕河涛达成的口头拆迁协议无效;二、吕河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银珠拆迁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吕河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尚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