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执行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曾兴平、张晓珍与温伟东、莫美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兴平,张晓珍,温伟东,莫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曾兴平,男,1961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张晓珍,女,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干部,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温伟东,男,1960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莫美珠,女,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1691号、第2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曾兴平支付借款本金228000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张晓珍支付借款本金95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95元、执行费464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温伟东在武平县富通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林德生审判员 刘永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