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民初字第4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凉民初字第4565号原告严某某。被告白某甲。原告严某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白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25日生一女孩白某乙。共同生活期间,我们常为生活琐事吵闹,致我们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打了我,我只好离家。现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只是缺乏交流和沟通,2013年7月12日,我给别人打电话为单位办事,原告即怀疑我,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即离家。但我们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严某某与被告白某甲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2001年4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白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影响了夫妻间的团结和睦。2013年7月19日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原、被告发生争吵打架,原告即离家。2013年9月20日,被告因门锁损坏更换了新门锁,加剧了夫妻矛盾。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审理中,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可并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虽为生活琐事吵闹,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均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坦诚相待,加强沟通与交流,努力营造适宜的生活环境,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利于原、被告及子女的长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国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