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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移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忠志、吴成清等与苏红俊、王忠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志,吴成清,张娥则,张莉莉,苏红俊,王忠龙,郑泽民,陈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移执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忠志,系被害人吴月明之子。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成清,系被害人吴月明之父。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娥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莉莉,系被害人吴月明之妻。被执行人苏红俊,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被执行人王忠龙,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被执行人郑泽民(又名郑开开),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被执行人陈永龙,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刑二终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红俊、王忠龙、郑泽民、陈永龙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崔建忠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武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