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移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忠志、吴成清等与苏红俊、王忠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志,吴成清,张娥则,张莉莉,苏红俊,王忠龙,郑泽民,陈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移执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忠志,系被害人吴月明之子。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成清,系被害人吴月明之父。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娥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莉莉,系被害人吴月明之妻。被执行人苏红俊,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被执行人王忠龙,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被执行人郑泽民(又名郑开开),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被执行人陈永龙,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刑二终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红俊、王忠龙、郑泽民、陈永龙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崔建忠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武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