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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瑞红,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 俊审 判 员  白雁军代理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