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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芬与被执行人王涛、王学军、陶燕雄、黄一乐、黄海通、谢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芬,王涛,王学军,陶燕雄,黄一乐,黄海通,谢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黎芬,女,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王涛,男,1995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王学军,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陶燕雄,女,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黄一乐,男,1995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黄海通,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谢坤,女,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芬与被执行人王涛、王学军、陶燕雄、黄一乐、黄海通、谢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