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严雄与妥建华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严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239号起诉人黄严雄,男。2014年9月15日,本院收到黄严雄的起诉状,诉称其与妥建华系同村村民,妥建华对起诉人经营的铺面门前的一块长13.7米,宽5.05米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为了使用便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起诉人便租赁该块地,供铺子周围的八户人家行走通行。到了1997年10月上旬,妥建华找到起诉人,说是为离婚需要给妻子金钱补偿,急需用钱,提出将该地块出卖给原告人,后在中人说和并经请示村委会同意,双方于1997年10月13日达成买地契约,约定妥建华将该地块作价700元出卖给起诉人用作铺子门前人行道。之后起诉人一直合理使用,双方均未表示过任何异议。2014年3月1日,起诉人对原有铺面进行翻修,到同年6月2日房屋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在硬化路面时,妥建华突然闯进修建工地,称其对起诉人铺面门前的地皮拥有10㎡的使用权,并由此酿成纠纷,致使起诉人停工15天之久,直到6月17日才恢复施工。可是仅仅过了两天时间,到了6月19日上午,妥建华率领其妻和儿子再次找上门来闹事,将头一天刚刚浇筑的硬化地坪的10㎡混凝土予以损毁,施工也被迫再次中止,一直到9天之后,起诉人才花钱雇人清理了被告损毁的地坪并重新进行了硬化。综上所述,妥建华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人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受理,并按照被告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在判令被告进行经济赔偿的同时,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重犯,以切实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二款,第八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由于该案起诉人黄严雄起诉所依据的前置条件是不合法的“买地契约”,故起诉人黄严雄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严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卫军审 判 员 马文祥代理审判员 郑光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