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异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谭春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春艳,刘海洋,杨柳,宁波,徐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执异字第0009号案外人吴兴明。申请执行人谭春艳。委托代理人屈庆功,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海洋。被执行人杨柳。被执行人宁波。被执行人徐娜。谭春艳与刘海洋、杨柳、宁波、徐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谭春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泉商初字第73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杨柳名下的本市天山绿洲小区三期某房产。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对该案作出(2014)泉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刘海洋、杨柳、宁波、徐娜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谭春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吴兴明对天山绿洲小区三期某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听证期间,案外人吴兴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案外人吴兴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李秀梅审 判 员 何利芳人民陪审员 李业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陈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