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6月份开始,倪伟东(另案处理)通过上线在“台湾房屋网”开设账号为hv9933总代理账户后进行网络赌博营利,期间倪伟东在hv9933总代理账户下开设chv1133和chv2588两个下级代理账户,其中chv2588代理账户交由被告人陈某甲发展会员接受他人投注参与“重庆时时彩”赌博活动。后被告人陈某甲又在chv2588代理账户下开设achv7777h和dchv0009两个会员账号,并将账号dchv0009提供给其发展的下级会员傅某进行投注赌博活动。仅在2013年8月7日由公安机关技侦部门截取的部分chv2588代理账户下注金额为499388元,非法获利2732.5元。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龙岩市公安局已扣押被告人陈某甲现金人民币7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抓获经过,远程勘验笔录,网络赌博电脑数据截屏,龙岩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同案人倪伟东的供述,证人傅某、林某、陈某乙、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金额499388元,非法获利273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扣押于龙岩市公安局的暂扣款人民币70000元,其中2732.5元属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67267.5元,其中65000元由龙岩市公安局移交本院予以抵罚金,另2267.5元与本案无关,由龙岩市公安局返还被告人陈某甲。三、随案移送刻录光盘一张,属视听资料,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陆人民陪审员 赖 小 专人民陪审员 李 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丹(代)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