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立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小黄河路3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160473--6。法定代表人:王连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休门街91号。法定代表人蒋必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邢台市桥东区西大街小吃城、折算价值约5000万元的部分在建房产予以查封。河北融通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邢台市桥东区西大街小吃城B幢房产3套,合计面积952.20平方米;查封2号商业部分房产14套,合计面积1089.12平方米;查封7号住宅楼8套,合计面积717.18平方米;查封2-4号楼间商业部分房产7套,合计面积786.83平方米;查封6号楼房产130套,商业部分房产5套,合计面积12359.56平方米。共计查封被申请人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邢台市桥东区西大街小吃城在建部分房产15904.89平方米。(具体门牌号详见查询明细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易然审 判 员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