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文扬、XX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扬,XX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扬,又名陈文杨,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XX技,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陈文扬与被执行人XX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XX技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文扬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XX技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XX技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诉讼阶段保全的XX技名下的登记在四川省鑫兆投资有限公司150万元价值范围内的股权因信息不全,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时不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周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徐旭彪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肖舒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