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连丽琴与被告寇镭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49号原告:连××。被告:寇××。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与被告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