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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莹莹与韩治山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莹莹,韩治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保字第9-1号申请人宋莹莹,女,汉族,1989年2月18日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韩治山,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宋莹莹与被申请人韩治山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韩治山驾驶的豫AF85**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201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韩治山向本院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豫AF85**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韩治山所有的豫AF85**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