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雷与包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杨雷与被执行人包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雷于2015年0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7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三群执行员 毛昕昕执行员 任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