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冯道军诉何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道军,何占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冯道军,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张庄村赵洼组。委托代理人:闫兆辉,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解放路137号附39号(特别授权)。被告:何占全,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宋家村15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道军诉被告何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道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道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道军负担。审判员 蒙自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