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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冯道军诉何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道军,何占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冯道军,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张庄村赵洼组。委托代理人:闫兆辉,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解放路137号附39号(特别授权)。被告:何占全,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宋家村15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道军诉被告何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道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道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道军负担。审判员  蒙自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