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鸿云印刷发展有限公司与钱斌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鸿云印刷发展有限公司,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鸿云印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山阳镇红旗东路XXX号XXX幢XXX区。法定代表人包云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钱斌,男,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上海鸿云印刷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李文华、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作了部分履行,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