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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崔立夺、王绍峰与李双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夺,王绍峰,李双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崔立夺。原告王绍峰。被告李双江。原告崔立夺、王绍峰与被告李双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崔立夺、王绍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立夺、王绍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崔立夺、王绍峰负担。审判员  王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盛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