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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峰、邵伟忠与邵伟忠、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邵伟忠,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5号原告周峰。被告邵伟忠。被告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与被告邵伟忠、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峰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周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张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