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峰、邵伟忠与邵伟忠、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邵伟忠,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5号原告周峰。被告邵伟忠。被告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与被告邵伟忠、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峰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周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张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