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卜雁南与李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雁南,李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卜雁南。被告李益军。原告卜雁南诉被告李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雁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益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紧张于2014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6月20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李益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现持被告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偿还借款3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益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卜雁南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邵雨濛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