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行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某国、陈某翠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某国,陈某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行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玉平,主任。被执行人王某国,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陈某翠,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某国、陈某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庆珍审判员 孟 霞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源晋 微信公众号“”